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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故事】家庭矛盾引伤害 柔性办案促和谐
时间:2021-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家庭矛盾引伤害 柔性办案促和谐

  主讲人 牛海芳

 

  至亲因为琐事大打出手

  曾经的亲情如履薄冰

  是什么让他们重归于好

  来看检察官的“妙手回春”

  体味法律中的法与情

  案情简介

  201858日中午13时许,冯某甲在其姐姐冯某乙家中与姐姐、姐夫、外甥女一起吃饭,冯某甲在吃饭时饮酒,期间,冯某乙的儿媳妇梁某回到家中,因照顾孩子问题,梁某与冯某乙发生争吵,冯某甲在劝阻过程中与梁某发生争吵,冯某甲顺手拿起饭桌上的捣蒜钵扔向梁某致梁某左嘴唇部受伤。经鉴定,梁某的多颗牙齿缺失、缺损,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该案件已经达到起诉标准。

  化解矛盾

  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发现双方表面上达成赔偿、取得谅解,实际上矛盾并未化解。我很多次思考这个案件,该案是因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犯罪嫌疑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起诉,很容易,但是真正做到定纷止争了吗?很显然没有,如果对冯某甲提起公诉,不但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很有可能致使矛盾升级,结合社会危险性、案发原因及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等因素,能不能在检察环节再努力一把,把他们的矛盾化解掉,把心结打开,我考虑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

  当时,我觉得必须让双方先见面,把事情的前因后果都说清楚,避免矛盾激化。我明确告诉冯某甲我们有作不起诉打算并进行公开听证,但前提是双方真正把矛盾化解了,给他讲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提起公诉,判决后,他一直会有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前科,而他真正的积极悔罪态度是此次案件的重要一点。同时我从法、理、情出发给被害人摆事实、说法理、讲情理,阐明被害人梁某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很理智,在被冯某甲打伤后,没有选择以暴制暴,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后果,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接受了冯某甲的赔偿并谅解了冯某甲,她这样做也是希望修复家庭关系,希望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谐。接下来,我又做冯某甲及冯某乙工作,问冯某甲“在案发后7个月才进行赔偿,案发后8个月才投案,而且从未见过被害人及其父母,没有一句道歉,将心比心,诚意在哪儿?” 告诉他们,认罪悔罪不是在嘴上说说,要看行动,让被害人及家属看到诚意,打开心结,真心谅解。

  几天后,冯某甲打来电话说,他们去了被害人家里,把事情都说开了,双方还一起吃饭。为了核实他们的态度,我再一次通知他们来了解情况,这一次,冯某甲开车去接被害人父亲来的,三个人有说有笑一起进来了,而且冯某乙还带了孙子一起来,能看出来双方都满意。接下来,就准备召开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

  2020429日,我们对冯某甲故意伤害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县委政法委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同时,我们也邀请双方当事人亲属旁听。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中有的是律师,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提出较为中肯的听证意见。各方人员参与听证,可以使公众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全过程,将司法与人民群众、法意与民意有机连接起来,增强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听证会上,冯某甲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今后会友善对待梁某,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牢记教训,珍惜生活;被害人及家属明确表示谅解冯某甲;冯某乙也表示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修复亲情关系。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主动投案自首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犯罪,为了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缓解家庭矛盾,并且犯罪嫌疑人冯某甲与被害人梁某并无矛盾积怨,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已经化解,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合法合理合情,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现了司法温情,也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公开听证,一是向社会传递检察温度,办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人情”,也就是家庭关系的修复情况,通过检察听证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二是通过引入第三方进一步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因为听证的过程也是犯罪嫌疑人受教育和真诚悔罪的过程,同时也警示身边人,要正确、冷静地面对家庭纠纷。我们依托听证制度,秉持客观公正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案件当事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多方参与听证程序,公开审查核实案件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行使检察权,以达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优化法治宣传的效果。公开听证,传递“看得见”的检察温度,有效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听证会后,我们对冯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他们能坐到一起说说笑笑聊日常生活了。

  结束语

  这个案件的办理,让我由衷感受到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公平正义绝不是一纸法律文书那么简单,司法公正的实现是需要当事人切身实地的感受到,这种感受的过程离不开检察官专业的办案能力,更离不开在办案过程中注入尊重、倾听、耐心以及司法温度,只有把案件办准办好,实现人民群众看得见、看得懂的正义,我们所提供的才是真正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关人民权益。越是贴近百姓生活的“小案”,越能让老百姓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越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关涉人心向背。检察机关优质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供给过程,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的过程。

  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时,面对的不仅是公义法理,也有人间烟火,办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一桩桩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个人生,以及与其血肉相连的一个个家庭,检察官应秉持公平正义,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换位思考,适应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的更高要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善用检察权,保障办案效果,把案件办准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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