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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救助+后续回访 让司法温情延续
时间:202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次救助帮助一个家庭,一次回访温暖一颗人心。为充分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理念,使困难当事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让被救助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情与法治关怀,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上门回访被救助人。




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是2022年11月吉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深入乡镇开展法治宣传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刘某某因交通肇事一案造成高位截瘫,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生活来源,在后期持续治疗的过程中还需花费更多费用,并且其尚未结婚,只能依靠父母照顾,可父母双方也已年近七旬,都患有关节病,行动不便,家庭生活更加困难。承办检察官立即将该线索向检察长汇报,党组书记、检察长吴青峰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深入被救人家中走访了解其家庭相关情况,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及时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残联、屯里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让被救助人尽可能享受到所有的救助及帮扶政策,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综合救助模式。通过多方努力,为刘某某发放了4.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切实缓解了刘某某的实际困难。




本着“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原则,在案件办结后,该院办案干警多次到刘某某家中进行回访。近日,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曹吉林一行再次主动上门回访被救助人刘某某,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针对刘某某的身体健康监测这一问题,办案干警联系该村家庭签约医生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希望多关注刘某某的身体健康。




“因为你们的关怀与帮助,让我和我们家度过了最困难的时刻,生活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谢谢,谢谢……”面对再次到访的检察干警,刘某某及他的两位老人止不住地连声道谢。


“司法救助不仅仅是一笔经济上的援助,更是一份对困难群众的责任与关怀。每一次的回访,都是一次心与心的交流,一次情感的传递,也让我们下定决心为更多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救助,让司法‘暖阳’照进更多家庭”,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启凤说。


下一步,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履行救助职能,拓宽救助渠道,创新救助举措,细化救助措施,继续坚持“人民至上”初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作用,同时注重救助工作的延展性,通过“司法救助+跟踪回访”,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满足的条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注意: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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