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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 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时间:2019-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综合保障部

  (1)、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等职责。

  (2)、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职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等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休养、用车和文体活动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能。

  (3)、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司法警察配合本院业务部门履行职责等职能。

  (4)、负责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政府采购等职能。

  (5)、负责本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负责本院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承担本院信息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等职能。

  2、刑事检察部

  (1)、负责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等职能。

  (2)、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职能。出席公诉案件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刑事特别程序赋予公诉部门的审查、监督职责;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能。

  (3)、负责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包括减刑、假释案件的出庭)、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性权益予以保障等职能。

  3、民事行政检察部

  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按照高检院部署,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以及对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办理跟进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移送职能机关(部门)查处等职能。

  4、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1)、负责案件受理、审查、流转和结案审核;负责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负责组织并参与办案质量评查;负责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负责电子卷宗制作和使用管理等职能。

  (2)、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等职能。

  (3)、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职能。

  (4)、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职能。

  (5)、负责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负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6)、对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对司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和个案跟踪;检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维权活动;收集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社情民意,为院党组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完成检察长或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等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省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按照5-1模式精简整合内设机构,呈现“四部一中心”格局,分别为:综合保障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和后勤服务中心,实现了扁平化管理,有效减少了办案中间环节,促进了业务职能有机融合。

  我院现有正式在册干警38人,现有政法专项编制22人,实有人数21人;事业编制7人,实有7人;事业超编人员10人。

  二、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2018年收入支出决算表

  2、2018年收入决算表

  3、2018年支出决算表

  4、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6、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7、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

  2018年收入8132139.44元,比上年减少1550160.56元,减少19.06%。减少的原因为:人员转隶监委,相应的人员工资和经费减少。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32139.44元,比上年减少1550160.56元,减少19.06%。上级补助收入0元;事业收入0元;其他收入0元。

  (二)支出情况

  2018年支出7911241.73元,比上年减少2238858.27元,减少21.26%。,减少原因为:本年度没有进行基础建设,相应的工程款未支出。

  1、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11241.73元,其中:基本支出5293789.41元、项目支出2617452.32元。

  基本支出5293789.41元,主要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绩效工资、退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2617452.32元,办公楼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资金。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112106元,比上年减少30094元,减少21.16%;比年初预算减少287894元,减少71.9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3412元,主要用于上级部门的检查及考核工作等,全年接待7批,共19人次;公务用车运行费108694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到各市县检查等业务所需车辆燃料、维修、过路费、保险费等。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73593元,比上年增加684693元,增加97.26%,增加原因为:单位运转维修维护费用增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采购支出总额382482元,占采购预算的97.64%。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2482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00%;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

  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本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附件: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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