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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开听证】让事更清、理更明、法更透
时间:2023-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8月17日,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刘某某与杨某甲、程某某、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检察监督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吴青峰主持,市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孙波、宁艳艳出席,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建荣应邀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共12人参会,当事人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到场,县法院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参加本次听证会。




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和检察监督情况。当事人刘某某自2010年至2022年在县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07起;同时一审中,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据的出借人一栏有明显的涂改,系伪造的证据。本院认为刘某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盈利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县法院未对本案关键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本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市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孙波说明了案件的来源,该案系省院在大数据排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交办。当事人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及一审判决发表了意见,刘某某承认其确实对借条进行了涂改,但称涂改是经借款人同意,未通知担保人。




听证员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提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是否正确;县法院是否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听证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对违法放贷行为的危害性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一审中证据确实存在涂改,县法院应当依法进行核实,证据涂改即使经借款人同意,但担保人毫不知情,县法院却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显然对担保人不公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监督符合法律规定;县法院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社情民意,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甄别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性,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让检察权的行使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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